江蘇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_法律法規_邳州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_http://www.icept-fr.com
    <table id="ohidd"><ruby id="ohidd"><b id="ohidd"></b></ruby></table>

    <td id="ohidd"></td>

    <td id="ohidd"></td>

      <object id="ohidd"><label id="ohidd"></label></object><table id="ohidd"></table>

        <p id="ohidd"></p>

      1. <p id="ohidd"><del id="ohidd"><xmp id="ohidd"></xmp></del></p>

        首 頁     學習強國     公司新聞     下載中心     區保通訊     互助基金     法律法規     在線招聘     留言咨詢
          今天是:2023年5月17日 星期三
        關鍵字
        下載中心 更多>>
        · 保安服務規范
        · 隊列會操展示
        · 保安員證考試練習題庫
        · 一個優秀的保安日常保衛工
        · 保安防衛器械包括什么?
        聯系我們 更多>>
        地址:邳州市運平路1號
        聯系、監督舉報電話:0516-82600168(人防)、80168110(技防)、80167000(金融護衛)、66688110(聯網報警)
        傳真:0516-80167001
        郵政編碼:221300
            
        江蘇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2/1/7  新聞類別:法律法規 點擊次數:274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蘇政發〔2021〕7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江蘇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專業化運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議事協調工作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共同做好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相關保障和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知識宣傳,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七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保服務應當堅持社會化、市場化。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應當配備專業保安人員,并根據活動需要,招募志愿者,聘請專業人員,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活動安全管理。

        倡導承辦者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規模、風險等情況,投保公眾責任險等商業保險。

        第八條 承辦者對其承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大型群眾性活動由2個或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的,承辦者應當簽訂承辦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并確定主要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制訂落實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三)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和專業安全檢查人員,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物品、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禁止其進入;

        (四)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安全人員;

        (五)落實衛生防疫、醫療救護、滅火救援、緊急疏散等應急措施并提前組織演練;

        (六)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票證,嚴格控制參與人數;

        (七)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維護活動現場秩序,制止妨礙活動安全的行為,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及場所平面圖等基礎數據資料;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配置齊全、完好有效。監控設備應當覆蓋活動現場及周邊重點部位、重要設施,活動監控錄像資料應保存30天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第十一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熟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履行本崗位工作職責;

        (二)保障活動場地建筑、消防、照明、廣播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三)根據安全、防疫工作需要,落實票證查驗、安全檢查、防疫檢查、宣傳引導、秩序維護等安全措施;

        (四)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器材操作方法,落實初起事故處置、人員引導疏散等應急措施;

        (五)掌握和運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二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防疫、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防疫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不得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不得攜帶其他可能妨礙活動安全的禁限帶物品進入活動場所;

        (三)服從安全管理,不得攜帶、展示含有破壞祖國統一、破壞民族團結、涉及恐怖主義以及違背公序良俗、具有侮辱性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標語、橫幅、文化衫等物品,不得散發傳單、廣告和宣傳品,不得散布可能引發現場恐慌或者影響活動秩序的言論,不得違反引導指示標志通行,不得在活動現場實施起哄、推搡、擁擠、投擲雜物、圍攻他人、尋釁滋事等行為。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二)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三)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對活動場所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分別承擔下列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

        (一)網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做好涉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

        (二)工業和信息化(無線電管理)部門負責活動無線電安全保障,組織開展無線電監測,協調查處無線電干擾行為;

        (三)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活動的安全管理;

        (四)交通運輸部門、海事部門負責配合實施交通管制,協調公共交通資源支持保障活動順利進行,開展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審批以及水上交通臨時性限制、疏導等工作;

        (五)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營業性演出活動許可、演出節目內容審核,以及與活動有關景區的旅游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六)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活動醫療衛生保障、防疫指導管理和突發事件公共衛生風險評估與衛生應急處置;

        (七)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依法對展覽展銷市場內用于銷售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管;

        (九)新聞廣電部門負責指導、管理和協調活動新聞報道工作;

        (十)體育部門負責體育比賽活動和涉及的體育賽事活動參與人員、體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信訪部門負責指導協調信訪矛盾化解,配合維護信訪秩序;

        (十二)海關部門負責活動進出境人員檢疫和物資監管;

        (十三)氣象部門負責提供與活動有關的專項天氣預報、災害性天氣預警;

        (十四)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管理和協調公眾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十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臨時搭建、戶外廣告、活動燈光的報批及安全監督管理;

        (十六)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活動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組織滅火救援工作;

        (十七)供電、供水、供氣、供熱企業負責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的保障工作,加強活動現場及周邊區域管理范圍內有關線路、管道設施特別是臨時設置的線纜、管道、設備等安全檢查和保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安全工作。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 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風險評估是制訂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和必要前提。

        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按照“誰承辦、誰評估”的原則,由承辦者組織專業人員,或者委托專業評估機構,依據法律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開展活動安全風險評估,全面排查安全風險隱患,出具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并根據安全風險程度,確定風險等級,落實相應防范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風險評估應當重點分析下列因素:

        (一)活動舉辦地的社會治安形勢、衛生防疫態勢;

        (二)活動本身存在的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危險性;

        (三)活動規模、規格以及參加人員的結構層次、熱情程度、情緒反應等;

        (四)活動核心區、景觀集中區、人流聚集區等易產生擁堵區域的安全承載容量;

        (五)活動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情況、停車設施情況和人流疏散、車輛疏導情況;

        (六)場地開放程度,周邊地理環境,道路、水域、涵洞、橋梁、制高點等安全性;

        (七)場所電氣設備、安全通道、消防設施、技防設施、各種指示標志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重點部位的安全狀況;

        (八)臨時搭建設施、建筑物的安全性;

        (九)有無焰火燃放、無人機表演、燈光秀、倒計時、快閃打卡等可能引發人群聚集滯留的情況;

        (十)社會各界關注度;

        (十一)天氣、地質等自然因素;

        (十二)其他可能影響活動安全的因素。

        在戶外舉辦的體育比賽、文藝演出、展覽展銷、燈會廟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協調氣象、地質、水文、海事等相關部門獲取活動區域和時段的專項預報和災害預警信息,充分評估自然環境條件。

        第十七條 實施安全風險評估,必須對大型群眾性活動整個舉辦過程存在的風險,全面進行定性、定量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風險防范控制措施,形成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活動安全風險點、發生安全事故可能性、安全風險等級、防范控制措施等事項,并在安全力量、安全設備、安全容量、場地環境、票證管理、臨時建設、交通組織、消防安全、衛生防疫、應急救援等方面提出具體應對措施。

        第十八條 安全風險評估發現的風險點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相關措施不能有效降低、規避風險,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不予安全許可。

        第四章 安全許可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三)具有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設區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進行安全許可。

        第二十一條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20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四)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以及活動場所、設施符合相關建筑、消防等安全標準、規定的證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時間、地點、內容、規模、規格以及組織方式等;

        (二)活動場所地理環境、建筑結構和面積(附圖紙)、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等;

        (三)安全工作人員的情況、數量、任務分配、崗位職責和識別標志;

        (四)活動場所建筑物、臨時搭建設施的基本情況,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證書以及安全狀況等;

        (五)活動場所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

        (六)治安緩沖區域、應急疏散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衛生防疫、醫療救護、無障礙通道等設施、設備設置情況和標識;

        (七)交通組織管理措施及交通組織示意圖,包括預計參加活動的車輛數量,停車場地及臨時停車區域的設置、位置、容量、標識、引導提示牌、通道示意圖以及停放、管理,周邊道路交通分流、引導和管控措施等;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預計參加活動現場采訪的新聞媒體記者的單位、數量、采訪區域等基本情況以及引導措施等;

        (十)應對天氣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的措施;

        (十一)可能影響現場秩序、威脅公共安全的各類突發事件緊急疏散、搶險自救、應急保障等應急救援處置預案;

        (十二)安全工作經費預算;

        (十三)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內容。

        大型群眾性活動使用票證的,安全工作方案還應當包括票證樣本、管理方案及查驗票證的措施;大型群眾性活動采取安檢措施的,安全工作方案還應當包括按照相應安全風險等級制定的安檢方案。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收到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對活動場所、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舉辦規模,不得轉讓他人承辦。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的,一般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5日前向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許可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舉辦規模的,應當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一般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5日前書面告知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會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獲得安全許可后,承辦者方可按照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售發票證。

        鼓勵承辦者采用實名制售發票證,采取票證防偽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并應當事前告知被許可人,說明理由。撤銷安全許可的,同時責令當事人自撤銷之日起停止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收回許可證件。當事人拒絕交回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注銷,并予公告。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配備數量與活動規模、內容相適應的保安、消防安全、專業救援、衛生防疫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確保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

        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搭建舞臺、展臺、看臺等臨時設施的,承辦者應當與場所管理者、有相關資質的施工單位等簽訂搭建臨時設施的安全協議,并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檢測驗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鋪設的電線應當使用絕緣物覆蓋。通道內的電線應當架設搭橋或者馬道;顒蝇F場嚴禁超負荷使用各種電器設備。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現場設置治安緩沖區域,用于緩解人流壓力,或者在緊急情況下疏散人群,其面積應與活動規模相適應,并不得占用。

        第二十九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管理職責,對活動安全工作方案落實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制作現場檢查記錄,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并由檢查人員和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簽字歸檔。

        監督檢查人員發現大型群眾性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逾期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延期或者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予以配合、協助,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對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經過再次檢查合格,方可舉辦活動。

        第三十條 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類型、規模、規格等情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在活動舉辦前應當指導監督承辦者、場所管理者開展對各類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并組織開展實戰演練,檢驗完善安全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票證的制作和售發進行安全監管。

        屬于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等影響較大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其證件的制作、管理、發放,由活動舉辦地公安機關牽頭負責。

        其他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票證制作和售發由承辦者負責,公安機關監督。

        第三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期間,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相關部門根據活動類型,依據法定職責,組織力量共同做好活動現場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三條 按照實施安全許可公安機關的要求,承辦者對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的人員、物品、車輛實施安全檢查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業安檢人員;

        (二)配備安全有效的安檢儀器;

        (三)劃定安檢通道和區域,設置相應標識和用于控制人群的硬質隔離護欄,對安檢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四)在安全檢查區域按規定設置圖像信息采集系統并保存圖像資料;

        (五)為乘坐輪椅、安裝假肢或者體內植入醫療器械等傷殘人員,設置專門的安檢通道和場所;

        (六)對女性進行人身安檢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檢查,對受檢人員,應當尊重其宗教信仰和民族習慣;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根據規定需開展衛生健康防疫監測檢查的,在衛生健康部門指導下一并開展。

        第三十四條 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做好秩序維護,開展處置工作,報告公安機關;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發現持票人員不按指定區域、指定座位就座的,應當勸導其到指定區域、指定座位就座。

        第三十五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負責執行安全管理任務的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憑值勤證件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現重大不穩定、不安全因素,或者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其他突發案事件的,承辦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對的職責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立即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一)活動內容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

        (二)活動場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承辦者拒不整改或者無法及時整改的;

        (三)售發的票證和參加人員超過核準安全容量,經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后仍未及時改正的;

        (四)現場治安、交通秩序混亂,嚴重影響活動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承辦者,是指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組織、協調工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是指場所所有者,或者依法占有、使用、管理該場所,并以租賃、借用等形式提供給承辦者舉辦活動的法人、組織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人員,是指主辦者、承辦者、場所管理者,以及其他參與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單位組織中具體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負責,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但應當按照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規定,責成或者會同公安機關制訂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每場預計參加人數不滿1000人的活動,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參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要求,開展安全工作,維護現場秩序,防止發生突發事件,并提前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備,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發表評論】【打印新聞】【關閉窗口  
        最新

        版權所有 @ 邳州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地 址:邳州市運平路1號  QQ:1223463139 聯系人:李先生
        你是第1097168位訪客    建議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IE6.0以上瀏覽器     技術支持: 邳州慧網
         
        欧美能在线不卡能观看的a片网站
        <table id="ohidd"><ruby id="ohidd"><b id="ohidd"></b></ruby></table>

        <td id="ohidd"></td>

        <td id="ohidd"></td>

          <object id="ohidd"><label id="ohidd"></label></object><table id="ohidd"></table>

            <p id="ohidd"></p>

          1. <p id="ohidd"><del id="ohidd"><xmp id="ohidd"></xmp></del></p>